2025年4月25日,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东方钽业”)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,审议通过了《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》。
激励计划回顾
东方钽业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2022年12月30日启动,历经董事会、监事会多次审议,以及国资委批复、股东大会批准等程序。2023年4月24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,2023年8月25日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,期间也有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情况。
回购价格调整原因
在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内,公司实施了权益分派。2024年前三季度,公司以总股本504,968,262股为基数,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.55元(含税),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7,773,254.41元(含税)。2025年4月,公司又拟以同样总股本为基数,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.77元(含税),拟派发现金股利38,882,556.17元(含税)。
根据公司《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(草案)》规定,实施权益分派(派息)后,需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,调整公式为P=P0 - V ,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,V为每股的派息额,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,且P仍须大于1。
调整后回购价格及金额
若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在回购注销完成前未实施,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4.535元/股,预计回购总金额为471,612.79元(不含利息);若利润分配预案在回购注销完成前实施,回购价格将调整为4.458元/股,预计回购总金额为463,605.252元(不含利息)。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。
对公司影响
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均认为,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公司《激励计划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程序合法合规,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,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。同时,本次调整、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等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批准和授权,后续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,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及手续办理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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